基金会管理办法

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,维护基金会和捐赠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基金会的健康有序发展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之一章 总则

之一条 基金会是由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发起成立的公益组织,其宗旨是救助灾害、扶贫济困、助学助残等公益事业,基金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。

第二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包括财务管理、人事管理、项目管理等方面,确保基金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。

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 *** 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,定期向社会公开基金会的财务状况、项目进展等情况。

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

第四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,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书、章程、验资证明、发起人名单、住所、联系方式等材料。

第五条 民政部门对基金会的申请进行审核,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,并发放登记证书,基金会应当在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理事会,选举产生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等领导机构成员。

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在住所所在地设立,也可以在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,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应当接受基金会的管理和监督。

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

第七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,负责制定基金会的宗旨、章程和发展规划,审议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,决定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和捐赠等事项,理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公益精神和社会责任感,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。

第八条 基金会设监事会或监事,负责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、项目实施等进行监督,监事会或监事成员应当具备法律、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。

第九条 基金会设秘书长一名,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工作,秘书长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,熟悉公益事业发展规律。

第十条 基金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、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平,不得从事有损基金会形象的活动。

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

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,基金会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资金,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用途。

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定期公布财务状况,接受社会监督,基金会应当建立财务档案,妥善保存各种财务资料和凭证。

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风险控制,避免投资风险对捐赠资金造成损失,基金会可以开展投资活动,但应当遵循合法、安全、有效的原则,不得将捐赠资金用于违法违规活动。

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实施

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制定项目管理制度,对项目进行科学规划、管理和实施,项目实施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确保受益人的合法权益。

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对项目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,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,并及时调整实施方案,确保项目效果更大化。

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与 *** 、企业、社会组织等合作,共同开展公益项目,合作各方应当遵循平等、互利、共赢的原则,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。

第六章 终止和评估

第十七条 基金会终止应当召开理事会,审议终止事宜,终止事宜包括清算资产、移交财产、注销登记等。

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评估,包括项目实施效果、财务管理状况、组织机构运行等方面,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,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有的基金会管理办法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,以本管理办法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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